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瀅丰
陳中方
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瀅丰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中方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
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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