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
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 號)5 樓非訟中心,就請求
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
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
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