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李嘉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昆男
號
邱蘇銀
一、債務人邱昆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萬壹仟
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昆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邱蘇銀清償之。
二、債務人邱昆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
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邱昆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蘇銀清償之
。
三、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