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214號
TPDV,101,司促,25214,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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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元志
1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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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