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139號
TPDV,101,司促,25139,201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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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尹翠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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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