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來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鴻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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