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027號
TPDV,101,司促,25027,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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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雄、曾麗安林煜凱、楊家豪、莊怡如
張昌明莊李毅陳國豐張明弘張昌紋陳陽明曾雅靚
謝智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陳明具體的原因事實,即應陳明相對人等如何詐騙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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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