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進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雄、曾麗安、林煜凱、楊家豪、莊怡如、張昌明、莊李毅、陳國豐、張明弘、張昌紋、陳陽明、曾雅靚、謝智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二、陳明具體的原因事實,即應陳明相對人等如何詐騙聲請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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