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郁欽
3樓
洪秀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