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008號
TPDV,101,司促,25008,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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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天來
吳健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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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