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913號
TPDV,101,司促,24913,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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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就新
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按前開年息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按
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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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