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898號
TPDV,101,司促,24898,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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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昱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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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