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蕎齊(原名鄒秀琴)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