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憲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