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伍麗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以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貝以新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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