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370號
TPDV,101,司促,24370,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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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芳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民國101 年10月18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
(設新北市○○區○○路1 段248 號)5 樓非訟中心,就上開事
件之請求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計費期間、利率)為訊
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
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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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