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三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烽鼎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慶耀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五七九四、一二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烽鼎工程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項前 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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