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