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岳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素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岳鴻(即黃林裕玉之繼承人)
黃子芸(即黃林裕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
幣壹仟貳佰萬元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四三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