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1848號
SJEV,106,重小,184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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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原告與被告江尹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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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