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003號
TPDV,101,司促,24003,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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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郁欽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40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3668 元│自民國101 年09月14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002│新臺幣179357元│自民國101 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003│新臺幣18917 元│自民國101 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4003號)
緣相對人黃郁欽於民國92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9 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68 1元及費用31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郁欽於民國97年6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9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9 94 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郁欽於民國97年6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9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5 8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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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