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華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
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