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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423號
SYEV,90,營簡,423,200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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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王慶元
        王慶祥
        王仁慈
        邱馬月蓮
        徐戴麗珍
        凃嘉男
        蔡柱草
        黃玉燕
        黃莊秋梨
        魏國財
        林獻章
        王同邦
        王吉田
        鍾清輝
        鍾束貞
  右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順寬
  被   告 林明哲  原住
        吳政恒
        林清和
        林淑女
        蘇文竹
        李黃美英
        鄭蔡惠英鄭太
        鄭宏舟鄭太郎
        鄭金章鄭太郎
        鄭翠霞鄭太郎
        鄭巧念鄭太郎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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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