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583號
TPDV,101,司促,23583,201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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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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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