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新店區戶政事務所)
張小冬
陳美雲
陳建榮
盧花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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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233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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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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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40,244元 │90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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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20,146元 │9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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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43,820元 │90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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