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私立大愛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