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 張榮輝
被上訴人 甲○○
張憲宗
張榮郎
張明信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所為
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本院書記官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收受裁定略稱抗告人於收受本院命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 後,未遵時繳納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云云,然查抗告人迄未接獲法院前揭所謂補 繳上訴費之裁定,原法院據此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殊有未妥,爰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本院九十年度營簡二六九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 月十六日宣判後,上訴人張榮輝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費 用,本院旋於同年八月十六日以裁定命本件抗告人(上訴人)張榮輝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