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118號
TPDV,101,司促,22118,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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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然上述表明自應具體陳述使法院相信其請求為真實,以免債 務人對之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 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佳郁發支付命令,惟所提支 票之發票人卻係「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非「李佳郁」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原因事實之記載,該裁定於101 年9 月13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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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