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 張榮輝
被上訴人 甲○○
張憲宗
張榮郎
張明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憲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卅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