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60號
TPDV,101,司,260,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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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楊迅吾


相 對 人 企貳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筱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貳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企貳拾股份
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公司留存之最新股東名冊,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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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