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邱皇人
被 告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 有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 有明文。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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