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楊淑鈺
潘秀美
廖若彤
王得定
毛家驥
岳景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蘇永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