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0年度,46號
TPDV,100,重家訴,46,201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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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原   告 陳恂如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成保
訴訟代理人 黃乃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華興
      康雅惠
      周寶銀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滄
訴訟代理人 歐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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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