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曾沂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黃經芬
訴訟代理人 戴麗菁
蘇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1年2月1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I區,與原告相鄰是否均為建築物牆面?或隔戶水溝?即該區域與隔戶水溝、系爭11號、19號房屋之區域位置關係如何?仍有調查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