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曾沂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黃經芬
訴訟代理人 戴麗菁
蘇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惟查原告於訴訟中追加請求被告應
將新店地政事務所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
區域之竹木刈除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前述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
仟零柒拾伍元【計算式:5.75平方公尺18,100元(100年度新
北市○○區○○段第204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4,0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