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3號
TPDV,100,訴,163,201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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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黃秋來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被   告 林世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林世芳之住居所,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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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