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緝字,101年度,3號
TPDM,101,金重訴緝,3,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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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6年度偵字第19296、21451、21940、21941、21942、21943
、22059、24567、24786號、96年度偵緝字第2765、276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王國清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以民國89年度訴字第1625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 金120 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698 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 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 字第15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5 月10日入監,95年 1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88年間即因未經許可擅自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行,在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 285 號32樓之「成豐行」遭查獲,其歷此偵、審教訓後,於 從事金融商品業務時,皆應謹守我國相關金融法令規定,詎 不知悔改,與王益洲王益聰吳麗卿張仕育廖瑞文王逢宇文智和林怡芬方世英練卿竹陳長生、陳顯 榮、吳采潼孫健恆魏愷書黃威愷、蘇鉦祥、李是愷、 林盛鎰、林義偵劉翠珍沈沛臻、沈慧玲、李仰薰、劉家 豪、姜志峰楊玉潔陳彥如、黃郁雯、吳柄德金士鈞葉芝琳潘倍嫻等(下稱王益洲等人),自92年7月間起至 93年7月間止,陸續皆明知其並非證券商,慧眼證券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眼公司)之營業項目為證券投資顧 問業,並非證券商,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以及香港索羅德 金集團(SOLID GOL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 所發行之「連環式金融理財組合」(FINANCIAL INTERLINK MANAGEMENT PORTFOLIO,下稱SG基金),係吸收資金投資於 外國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連動式債券、美國國庫券、具 可轉讓性質的定期理財憑證,或將資金存放於國外金融機構 ,並由該集團寄發給投資人購買憑證,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 規範之有價證券,竟仍基於共同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犯意 聯絡,推由成豐集團總裁王益洲任總負責人,其妻吳麗卿任 特別助理,陳長生王益洲指派為慧眼公司負責人,黃國庭 (另案偵辦)任慧眼公司總經理,張仕育任慧眼公司執行長 ,其妻廖瑞文任慧眼公司執行董事,張仕育離職後升任執行



長,王逢宇任慧眼公司協理,後升任執行董事,文智和任執 行董事,被告王國清任漢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亦為執行董事,負責臺中地區招攬客戶購買SG基金 業務,王益聰任益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負責高雄地區招攬客戶購買SG基金業務。練卿竹(APPLE ,對外以假名林依蘋自稱)係負責處理臺灣地區販賣SG基金 之相關契約文件收取、審核、客戶資料登記、各銷售人員佣 金計算、發放、客戶贖回資金匯出及匯入、各項支出費用等 事項,並前往香港、澳門地區處理基金業務。各業務人員依 據所提供之廣告、契約書等資料,向客戶介紹該項投資標的 之內容,宣稱為保本保息性質之投資,依投資金額及年限, 每年固定收益在百分之10至22之間,客戶決定購買後,業務 人員依練卿竹等行政部門提供之受款銀行資料,陪同或要求 客戶匯款至指定之境外銀行(惟不包括德意志銀行雅加達分 行),待簽妥契約書及備忘錄後,將資料繳回練卿竹等行政 人員確認有無錯誤或遺漏,並輸入相關契約資料,包括客戶 中英文姓名、帳號號碼、住址、購買金額、契約期間、通訊 方式、業務人員代號及姓名等詳細資料,並寄送契約書至香 港,由香港方面將受益憑證寄回臺灣方面轉交客戶,客戶並 每月接獲對帳單。
㈡、93年8 月11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民眾檢舉,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慧眼公司松江路地 址實施搜索,查獲慧眼公司非證券商而違法招攬客戶購買SG 證券,並列陳長生黃國庭為被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辦。王益洲文智和等人緊急通知所有業務人員,稱 調查局正在調查販賣SG基金相關行為,王益洲及各執行董事 等主管要求所有業務人員分組辦公,不得在慧眼公司松江路 地址辦公,並分割為王逢宇文智和林怡芬方世英及廖 瑞文5 組,張仕育調離慧眼公司,由廖瑞文擔任執行長。王 益洲等人並對業務人員精神喊話,稱販賣行為並無違法,要 大家繼續招攬客戶,練卿竹並於93年9 月間通知各業務員索 羅德金公司已被GM公司(GOLDMAN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格德曼尼公司,下稱GM公司)併購,所有SG基金 期滿後均轉到印尼GM黃金組合基金(GOLDEN MIXED FUND , 下稱GM基金),權益不受影響,對各業務人員施以教育訓練 並提供廣告DM,持續推動招攬客戶購買GM基金,惟仍有賴淑 姿等客戶不願轉為GM基金。王益洲等人及王金蘭(95年間加 入銷售推介GM基金)、葉虹邑(95年11月間加入行政部門) 等,自93年11月1 日起至96年中旬止,明知GM基金之性質係 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從事於有



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易,設於印尼具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基金保管銀行為德意志銀行雅加 達分行,亦明知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核准或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後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 外基金,以及未經證期局許可,不得經營「直接或間接自委 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 經證期局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 推介建議」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仍共同基於違反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向客戶就購買GM基金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說服客戶購買,先後依練卿竹葉芝琳等行政部門提供之受款銀行資料,陪同或要求客戶 匯款至指定之境外銀行,待簽妥契約書及備忘錄後,將資料 繳回練卿竹葉芝琳葉虹邑潘倍嫻等行政人員確認有無 錯誤或遺漏,並輸入相關契約資料,包括客戶中英文姓名、 帳號號碼、住址、購買金額、契約期間、通訊方式、業務員 代號及姓名等詳細資料。而曾參與相關銷售、推介、投資顧 問SG、GM基金之人員,自92年至96年間,陸續尚有包括朱思 潔、廖範文邱佩玲、張文(原名張君如)、鍾芷蘭、李佳 純、張世杰、黃秀年陳芝鳳蔡國煌王孝夫李碧珠王弘瑩簡言樺李光祥李長賡黃莉馨陳宏時、徐偉 英、李寶玲李磊吳世娟宋妤菲林群智劉惠珍、陳 玉生、黃思齊李益選、彭康茂、張建笙張迪斌許達權柯政佑蘇益宏林昶宏徐偉皓、蔡明達、梁昭明、徐 文欽、吳景斌、俞怡、李育娠、李褒曼、王麗君黃絢嵐蘇明智林駿然林細寶)、楊雅筑、黃申景、盧清鴻、沈 玉珍、陳凱琳林榮盛、李亦、柯振裕、林正修、林淑芬、 鍾紹真、黃泓諺陳采嬅、康茂森等人(檢察官均另案偵辦 ),亦知悉SG、GM基金係未經主管機關允許在臺販賣之境外 基金,而自其參與時起,皆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聯絡,以同上方式經營有價證 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從事 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上開各業務人員因其銷售SG 、GM基金之業績可抽取佣金,各業務人員分為業務、主任、 副理、經理、副總、執行董事等職階,業務員基本佣金為初 期每1萬美金業績按月抽取60元美金至期滿為止,其上層主 管階級亦可按職階不同按月抽取其下屬業績之佣金至期滿為 止,每往上一階增加8美金,總計各階人員每1萬美金每月可 抽取之總佣金為1百美金。後期佣金抽取額度有所調整。廖 瑞文離職後,由林義偵任執行董事,方世英林怡芬亦因業



績優異而升任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必須帶領所屬業務員團隊 衝刺業績,王益洲張仕育等初期係定期召集各銷售業務員 開會教授如何招攬客戶且檢討業績,後期因業務人員增多, 改為僅召集執行董事參加會議。而被告王國清自92年10月30 日起至95年9月6日止,銷售SG、GM基金予黃絢嵐謝章得曹桂榮
㈢、95年7 月間,王益洲因案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羈押獲准後,方世英即通知其客 戶基金屆期應贖回,不再續約或應提前解約。同年8 月間, 基金客戶出現獲利給付遲延,無法到期贖回或提前解約,各 執行董事要求吳麗卿出面與澳門方面解決,林怡芬文智和 等人亦飛往澳門了解情形。同年9 月間,王益洲以3 千萬元 交保後,召開執行董事會議,聲稱GM帳戶內已經沒錢,其帳 戶已遭凍結,又在成豐集團內湖總部大樓地下室召集業務人 員開會,會中林怡芬練卿竹王益洲任命為GM基金正、副 執行長,王益洲又要求出席者簽署切結書繳交身分證影本始 能離開,切結書內容為王益洲與販賣GM基金無關。由於林義 偵等人對於GM基金之實際投資情形產生疑慮,王益洲為安撫 林義偵,同意林義偵至澳門總公司即金豐投資有限公司擔任 股東,持有股份為百分之一,林義偵前往澳門簽立契約,並 向鄧國朋詢問王益洲所說GM基金之部分資金係投資於澳門葡 京等賭廳及購買置地酒店房間一情是否屬實,鄧國朋則稱並 非如此。而林義偵雖成為股東之一,惟任何相關基金決議或 資金文件等事項仍未能知會林義偵。95年10月間,方世英失 蹤拒不出面,並通知其客戶即日起由林怡芬代理,其客戶無 法履約之情形加劇。由於林義偵無法接受王益洲對GM基金客 戶之處理,期間數次與王益洲溝通應如何處理,惟95年12月 間,方世英林義偵劉翠珍金士鈞陳彥如等人之客戶 正式被王益洲切割。王益洲等人對其客戶寄發瑞士維索拉破 產管理人之信函,稱「依照瑞士聯邦銀行協會2006年2 月23 日的決定,開始進行格德曼尼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 訴訟程式,並決定蘇黎世維索拉作為破產管理人」,待客戶 收受信函後,王益洲等又以GM公司名義發函,宣稱瑞士經營 單位被當地有關當局作出行政清盤的判令,大量資金凍結在 瑞士銀行體系內,不得已只好將臺灣客戶的投資及利息凍結 ,事出突然,客戶之本金不可能一次全部處理,必須分期執 行,並要求分一至六年打對折償還,以及「瑞士GOLDMANY ASSET MANAGEMENT(AG)有疑似洗錢行為遭調查,須以破產 訴訟程序方可保障資金安全,將瑞士GM之客戶投資金額及合 約內容完全移轉予澳門GM,客戶權利不受影響:GM係一跨國



金融控股公司,在澳門、香港、菲律賓、印尼、日本等地均 有營業單位,不會因瑞士一單位的訴訟問題而使客戶蒙受任 何權利損失」。95年12月18日,王益洲在成豐大樓6樓紐約 廳親自將方世英之客戶資料交給陳彥如,同時告知林怡芬執 行長的電話,請林怡芬練卿竹向客戶說明,95年12月13日 ,王益洲練卿竹陳彥如在臺北喜來登飯店1樓餐廳見面 ,王益洲稱一旦提出告訴即不償還,陳彥如迫於無奈簽署分 期償還同意書,寄至菲律賓後,96年1月30日菲律賓方面回 函稱自96年1月31日起償還,然只有部分初期款項有收到, 其餘迄今已無清償。
㈣、96年1 月8 日,王益洲指示林怡芬召集業務人員在松江路慧 眼公司開會,與會者包括文智和、陳顯榮、陳彥如等,林怡 芬提及要再募集資金投入包括賭廳等事業,已在構思內容與 名稱,預估約2 年內可以賺回1 個資本額,要對抗的是檢調 單位,文智和與陳顯榮等人亦同聲附和。林怡芬等人自斯時 起仍持續推介、銷售GM基金至96年7 、8 月間。初步統計王 益洲等人自92年至96年間,高雄地區業務人員銷售SG基金之 業績為美金2,585,000 元,臺中地區業務人員銷售SG基金之 業績為美金2,190,000 元,臺北地區業務人員銷售SG基金之 業績為美金30,390,000元,全體業務人員銷售GM基金之業績 為美金45,980,000元。總計SG、GM基金全部銷售業績為美金 81,145 ,000 元,若以新臺幣兌換美元匯率32元計算,總業 績金額為2,596,640,000 元(以上金額包括贖回或未贖回之 部分)。95年底至96年中旬,各到期基金出現無法贖回以及 利息發放不正常之現象,客戶陸續接獲分期清償之通知。文 智和稱王益洲要拿一筆錢要各業務人員先消失一陣子。嗣林 義偵、陳彥如孫健恆王金蘭、黃郁雯等人連同其等客戶 多人共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96年9 月3 日,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成豐集團總部等 地點實施搜索,扣得電腦、SG、GM基金之契約書資料、客戶 資料、業務人員銷售資料、銷售金額統計、佣金發放資料、 印章等物品。
㈤、因認被告王國清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175 條之規定處罰、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第1 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嫌、同條第2 款之違反同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 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王國清因腎臟惡性腫瘤,而於民國101 年 9 月23日在亞東紀念醫院死亡等情,有該醫院死亡證明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前揭法律 規定所示,本件就被告王國清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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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