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4664號、第26201號、第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清富所犯如附表甲編號⒈至編號⒐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甲編號⒈至編號⒐所示之刑,各沒收如附表甲編號⒈至編號⒐所示之物;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附表甲編號⒈至編號⒐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吳清富於民國92年7月2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3年3月19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93年7月22日確定,嗣經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94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94 年12月27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95年1月25日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97年2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8年12月31日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99年2月1日確定,並於101年 8月10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 101年11月10日,現在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緣楊豐隆(綽號「楊ㄚ」)、江勝豪(綽號「大胖」、「阿 昌」)、賀崑恩(綽號「阿木」)於98年11月間,與真實姓 名不詳自稱「小明」、「小高」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共謀 組橫跨海峽兩岸之詐欺集團,約定由「小明」、「小高」所 屬大陸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負責假冒購物台員工、警察、書 記官、檢察官、中華電信、醫院、郵局等人,以電話向臺灣 地區民眾謊稱:網路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 自動櫃員機(ATM )、涉嫌洗錢,帳戶將遭凍結,需將帳戶 款項提領出來轉存指定帳戶、繳交投資款等,編造各項詐騙 名目,要求被害人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或依指示操作自動 櫃員機,誆使被害人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 款匯至指定帳戶,楊豐隆則負責指揮車手提領贓款,並將贓 款交予地下匯兌業者匯往大陸地區(俗稱「打水」或「送水 」),詐騙所需金融帳戶,由賀崑恩製作偽造國民身分證、 變造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簡稱健保卡),交予江勝豪,由江 勝豪指揮旗下開戶車手前往金融機構申辦,如此楊豐隆與提 款車手可獲得提領贓款之8%(各4%),江勝豪則向「小明」 、「小高」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收取每一個金融帳戶(含存
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新臺幣(下同)25,000元(含開 戶車手成員8,000元、賀崑恩8,000元),賀崑恩則按件計酬 ,每組證件(含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自江勝豪收取 8,000 元。謀議既定,
㈠江勝豪即邀劉家榮負責找人組成偽開立金融帳戶之車手集團 ,並於報紙刊登「臨時工」、「文書人員」、「隨車人員」 等小廣告,假意應徵員工,找有意願至金融機構冒名開立金 融帳戶之人,提供大頭照及健保卡,交予江勝豪轉交賀崑恩 在臺中市○區○○街8號4樓之8 租屋處,使用電腦、印表機 、護貝機等工具,將被冒名者之身分資料輸入印有偽造「內 政部印」公印文之國民身分證範例圖檔,正反二面彩色列印 後,連同應徵者之大頭照,及自國民身分證正本剪下之「臺 灣、蝴蝶」圖形防偽雷射標籤,以噴膠黏合,再將印有臺灣 圖形之鋼印蓋在護貝膠膜上,以護貝機製成偽造之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部分則係由應徵者提供正本,先將其上年籍資料 及相片以砂紙磨除,再將被冒名者之身分資料、應徵者之照 片,輸入健保卡之範例圖檔,再轉印於透光貼紙上,兩者黏 合而變造之;偽造、變造證件製作完成後,賀崑恩立即以每 組 8,000元之代價轉售予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劉家榮,由 劉家榮指揮車手司機委託不知情之某不詳成年刻印師傅刻製 偽造被冒名者之印章,及開車載冒名者攜被冒名者偽造國民 身分證、變造健保卡前往被冒名者戶籍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 開立帳戶。
㈡吳清富於98年12月、99年 1月初某日經劉家榮介紹加入由江 勝豪、賀崑恩、楊豐隆與「小明」、「小高」之大陸地區成 年男子共謀組成橫跨海峽兩岸之詐欺集團中開戶車手集團, 擔任司機工作,與「小明」、「小高」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 及所屬集團成年成員、賀崑恩、江勝豪、劉家榮、司機林峻 葦、余文智、冒名開戶者廖學宏、廖雯儀及收款、送水車手 楊豐隆、李仁峰、李春義(賀崑恩等人涉案部分,均上訴由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後聽從劉家榮之指 示開車載送冒名開戶者前往被冒名者戶籍所在地附近金融機 構開立帳戶,而與江勝豪等人共同為下行為:
①99年1月6日,吳清富與廖學宏、劉家榮、江勝豪、賀崑恩、 「小明」、「小高」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接續 犯意,吳清富依劉家榮之指示開車載廖學宏攜賀崑恩所製作 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陳朝榮國民身分證、變造陳朝榮健保 卡及委請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刻製偽造之陳朝榮印章
,前往新北市○○區○○街65號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由 廖學宏冒陳朝榮名義填寫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開戶總約定 書條款確認聯、個人資料使用聲明等文件,並偽造陳朝榮簽 名及持用偽造陳朝榮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 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⒈),連同陳朝榮偽造之國民 身分證、變造健保卡持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 承辦人員誤信確係陳朝榮本人開戶,遂將陳朝榮向該銀行開 立帳戶資料鍵入,並把陳朝榮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廖學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陳朝榮偽造國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富; 吳清富旋又載廖學宏前往新北市○○區○○路89號彰化銀行 三峽分行,由廖學宏冒陳朝榮名義填寫個人戶顧客資料卡、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增補約定條款、個 人戶領用單、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等文件,並偽造陳朝榮 簽名及持用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另1枚陳朝榮印 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 一編號⒈),連同陳朝榮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變造健保卡持 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陳朝 榮本人開戶,遂將陳朝榮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並把 陳朝榮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廖學 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陳朝榮偽造國民身分 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富,吳清富即將上開二組帳 戶資料交予劉家榮拿給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小明」、「 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2組報酬各25,000元 (每組均含開戶車手成員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000元 ),江勝豪再把2組共16,000元交予劉家榮,劉家榮、吳清 富、廖學宏各分得4,000元(2組),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 「陳朝榮」本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管理、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與金融 機構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之大陸 集團即於,
⑴99年1月7日晚上 7時24分許,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 撥打電話與吳昌駿聯絡,自稱為雅虎奇摩人員,告知吳昌 駿先前網路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為避免重複扣款需 依指示操作ATM取消,吳昌駿誤信為真,遂依指示前往 新北市○○區○○路聯邦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中山路 二段華南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及建一路渣打銀行設置之 自動櫃員機操作,而將帳戶款項轉匯至湖口鳳凰郵局帳戶 、華南商銀三峽分行陳朝榮帳戶、渣打銀行帳戶(各帳戶 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⒈所示),其中匯至華南
商銀三峽分行陳朝榮帳戶之款項,於同日即經該詐欺集團 某不詳成年成員以金融卡操作提款機方式,從自動付款設 備跨行提款20,006元四次、19,006元一次、906元一次( 各次均扣6元手續費),帳戶僅剩44元。
⑵99年 1月 7日上午10時許起,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 先後數次撥打電話與黃千華聯絡,自稱為新竹的警察、新 竹地檢署書記官等人,告知黃千華帳戶被盜用,需將帳戶 內之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黃千華誤信為真,遂依指示將 帳戶內之款項匯至彰化銀行三峽分行陳朝榮帳戶(匯入款 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⒉所示),同日即經該大陸集團 某不詳成年成員持陳朝榮存摺、印章前往彰化銀行中港分 行,以臨櫃提款方式,填寫金額、日期及蓋用陳朝榮印章 ,偽造陳朝榮名義之提款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 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⒈),再連同存摺持向櫃檯 人員行使,使櫃檯人員誤信是陳朝榮提領帳戶之款項,而 將取款條所書寫金額之款項自陳朝榮名義所開立之帳戶撥 出208,000元交付予該提款人,足以生損害於彰化銀行三 峽分行對於客戶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朝榮本人,及以金 融卡操作中信銀設置之提款機,從自動付款設備跨行提領 15 ,006元(6元是跨行提款之手續費)。 ⑶99年1月7日上午10時許起,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先 後數次撥打電話與彭巧伊聯絡,自稱為新竹市警察局警員 黃明祥、謝震隆、新竹地檢書記官林素琴,告知彭巧伊需 配合調查詐欺案件,並辦理資產公證手續,同時吩咐彭巧 伊前往附近便利商店收取發予彭巧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傳真,彭巧伊誤信為真,依指示前往 彰化銀行城內分行,自所開立之帳戶提領40,000元,再存 入彰化商銀三峽分行陳朝榮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 之二編號⒊所示),並依指示將匯款單影本傳真予對方, 同日即經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持陳朝榮存摺、印章 前往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填寫金額、日期及蓋用陳朝榮印 章,偽造陳朝榮名義之提款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⒈),及將提領出之款項 轉帳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款憑條,再連同 存摺持向櫃檯人員行使,使櫃檯人員誤信是陳朝榮提領帳 戶款項並辦理轉帳,而將取款條所書寫金額之款項40,974 元自陳朝榮名義所開立之帳戶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 00帳戶,足以生損害於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對於客戶帳戶管 理之正確性及陳朝榮本人。
②99年1月7日,吳清富與廖學宏、劉家榮、江勝豪、賀崑恩、
「小明」、「小高」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接續 犯意,吳清富依劉家榮之指示開車載廖學宏攜賀崑恩所製作 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楊峻宗偽造國民身分證、變造楊峻宗 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刻製偽造之楊峻宗 印章,前往雲林縣北港鎮○○路 252號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由廖學宏冒楊峻宗名義填寫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開戶總約 定書條款確認聯、個人資料使用聲明等文件,並偽造楊峻宗 簽名及持用偽造楊峻宗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⒉),再連同楊峻宗偽造之 國民身分證、變造健保卡持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 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楊峻宗本人開戶,遂將楊峻宗向該銀 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並把楊峻宗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廖學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 密碼、楊峻宗偽造國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 富;吳清富旋又載廖學宏前往雲林縣北港鎮○○路65號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由廖學宏冒楊峻宗名義填寫印鑑卡 、客戶開戶資料表等文件,並偽造楊峻宗簽名及持用偽造之 楊峻宗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 附表乙之一編號⒉)後,連同楊峻宗偽造國民身分證、變造 健保卡持向櫃檯人員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 楊峻宗本人開戶,遂將楊峻宗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 並把楊峻宗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 廖學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楊峻宗偽造國民 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富,吳清富即將上開二 組帳戶資料交予劉家榮拿給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小明」 、「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二組報酬各25, 000元(每組均含開戶車手成員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 000元),江勝豪再把二組共16,000元交予劉家榮,劉家榮 、吳清富、廖學宏各分得4,000元(2組),足以生損害於被 冒名者「楊峻宗」本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 管理、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 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 之大陸集團即於,
⑴99年2月2日上午,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先後撥打電 話與謝宗錞聯絡,自稱為桃園縣警察局處理防詐騙之林姓 科長之電話,告知謝宗錞將被羈押,建議謝宗錞申請個案 調查及將帳戶款項提領出來送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保管,可避免羈押,謝宗錞誤信為真,依指示於99年2 月 2日提領帳戶內款項300,000元匯至指定之華南商銀北港分 行楊峻宗帳戶,及至住處附近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臺北
地檢署公証部門收據(謝宗錞)」傳真一紙,接著於翌日 (99年2月3日)又提領帳戶內款項220,000元匯至指定之 華南商銀北港分行楊峻宗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 二編號⒋所示),及至住處附近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臺 北地檢署公証部門收據(謝宗錞)」傳真一紙,前開款項 匯入後,300,000 元於同日及翌日,即經詐欺集團某不詳 成年成員以金融卡操作提款機方式,從自動付款設備跨行 提款20, 006元八次(各次均有6元手續費),及以臨櫃提 款方式,填寫金額、日期及蓋用楊峻宗印章,偽造楊峻宗 名義之提款條,再連同存摺持向櫃檯人員行使,使櫃檯人 員誤信是楊峻宗提領帳戶之款項,而將取款條所書寫金額 之款項自楊峻宗名義所開立之帳戶提領出120,000 元交付 予該提款人,220,000 元則係於同日,即經詐欺集團某不 詳成年成員,以臨櫃提款方式,填寫金額、日期及蓋用楊 峻宗印章(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 乙之一編號⒉),偽造楊峻宗名義之提款條二紙,再連同 存摺持向櫃檯人員行使,使櫃檯人員誤信是楊峻宗提領帳 戶之款項,而將取款條所書寫金額之款項自楊峻宗名義所 開立之帳戶撥出215,000元、25,500 元交付予該提款人, 翌日以金融卡操作提款機方式,從自動付款設備提款306 元(含6元手續費)。
⑵99年2月3日上午 8時30分許起,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 員先後撥打電話與薛溪泉聯絡,自稱為桃園電信局員工、 警察等人員之電話,告知行動電話費未繳納、郵局帳戶有 被恐嚇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帳戶將遭被金管會凍結,將 帳戶款項提出匯至指定之桃園地檢署楊峻宗檢察官之帳戶 ,於帳戶凍結後,可自該帳戶提領款項使用,薛溪泉誤信 為真,遂依指示於當日提領帳戶內款項 490,000元匯至台 灣中小企銀北港分行楊峻宗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 之二編號⒌所示),款項匯入後,同日即經詐欺集團某不 詳成年成員以臨櫃提款方式,填寫金額、日期及蓋用楊峻 宗印章(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 之一編號⒉),偽造楊峻宗名義之提款條 1紙,再連同存 摺持向櫃檯人員行使,使櫃檯人員誤信是楊峻宗提領帳戶 之款項,而將取款條所書寫金額之款項自楊峻宗名義所開 立之帳戶撥出 455,000元交付予該提款人,及以金融卡操 作提款機方式,從自動付款設備提款20,000元、15,000元 。
③99年 3月25日,吳清富與林峻葦依劉家榮之指示開車載廖學 宏攜賀崑恩所製作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何一峰國民身分證
、變造何一峰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刻製 偽造之何一峰印章,前往高雄市○○區○○路 163號上海商 銀鳳山分行,由廖學宏冒何一峰名義填寫新臺幣存款開戶及 各項服務申請書及印鑑卡,並偽造何一峰簽名及持用偽造之 何一峰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 附表乙之一編號⒊)後,連同何一峰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變 造健保卡持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 信確係何一峰本人開戶,遂將何一峰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 鍵入,並把何一峰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交予廖學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何一峰偽 造國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富、林峻葦,由 吳清富、林峻葦交予劉家榮拿給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小 明」、「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25,000元( 含開戶車手成員每組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000元), 江勝豪再把 8,000元交予劉家榮,劉家榮、吳清富、林峻葦 、廖學宏各分得 2,000元,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何一峰 」本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管理、中央健康 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與金融機構對帳 戶管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之大陸集團即將 前開何一峰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楊豐隆, 再由楊豐隆交予李春義,同時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 於99年 4月21日,先後撥打電話與傅翁寶桂聯絡,自稱為馬 偕醫院、警察等人電話,告知傅翁寶桂,其健保卡遭人用詐 領醫療補助,且牽涉一件投資公司詐欺案件,銀行帳戶即將 被凍結,建議傅翁寶桂先將銀行帳戶存款全部提出轉存至指 定之帳戶,俟傅翁寶桂經調查沒有問題後,款項即回返還傅 翁寶桂,傅翁寶桂誤信為真,遂依指示於當日提領帳戶內款 項34萬元匯至上海商銀鳳山分行何一峰帳戶(匯入款項數額 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⒍所示),款項匯入後,同日由依楊豐隆 指示之李春義持前開何一峰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 碼前往上海商銀北高雄分行臨櫃填寫取款憑條及用印,偽造 冒名帳戶者「何一峰」名義之取款憑條,向櫃檯承辦行員提 出行使,而自上海商銀鳳山分行何一峰帳戶提領30萬元,及 至高雄市○○路303 號全家便利超商以金融卡操作台新銀行 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從自動付款設備跨行提款 15,006 元、 20,006元、5,006元(各次均含6元手續費),帳戶僅存982 元。
④99年 3月26日,吳清富與林峻葦依劉家榮之指示開車載廖學 宏攜賀崑恩所製作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黃柏瑔國民身分證 、變造黃柏瑔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刻製
之偽造黃柏瑔印章,前往臺南市○○區○○路 689號上海商 銀永康分行,由廖學宏冒黃柏瑔名義填寫新臺幣存款開戶及 各項服務申請書及印鑑卡,並偽造黃柏瑔簽名及持用偽造黃 柏瑔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 表乙之一編號⒋)後,連同黃柏瑔偽造國民身分證、變造健 保卡持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 係黃柏瑔本人開戶,遂將黃柏瑔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 ,並把黃柏瑔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 予廖學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黃柏瑔偽造國 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富、林峻葦,由吳清 富、林峻葦交予劉家榮拿給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小明」 、「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25,000元(含開 戶車手成員每組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000元),江勝 豪再把 8,000元交予劉家榮,劉家榮、吳清富、林峻葦、廖 學宏各分得 2,000元,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黃柏瑔」本 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管理、中央健康保險 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 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之大陸集團某成年成 員即於99年4月1日上午8時許起,先後多次撥打電話與陳寅 雄聯絡,自稱為桃園民生郵局人員、桃園縣警察局王課員等 人,告知陳寅雄其郵局帳戶涉嫌詐欺,需接受調查及需將帳 戶內存款提領交付保管,並指示陳寅雄前往雲林縣北港鎮○ ○路統一超商收取臺北地檢署傳票及監管科收據之偽造公文 書之傳真文件,致陳寅雄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雲林縣水林鄉蘇秦村安順橋,將自帳戶提領出之現金 485,000 元交予姓名不詳自稱姓邱之男子,接著又依指示先 後於翌日(同年月2日)上午11時46分匯款14萬元、同年月6 日下午2時28分匯款80萬元至上海商銀永康分行黃柏瑔帳戶 (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⒎所示),匯至黃柏瑔帳 戶之款項,並均於款項匯進當日,經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 員以臨櫃方式,填寫取款憑條及用印,偽造冒名帳戶者「黃 柏瑔」名義之取款憑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 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⒋),向櫃檯承辦行員提出行使,而 自上海商銀永康分行黃柏瑔帳戶提領95,000元、以金融卡置 入自動櫃員機輸入提款密碼操作,從自動付款設備提款 3萬 元、15,000元(99年4月2日)及跨行提款206元、206元(99 年4月7日各次均含 6元跨行手續費),與以臨櫃方式,填寫 取款憑條及用印,偽造冒名帳戶者「黃柏瑔」名義之取款憑 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 號⒋),向櫃檯承辦行員提出行使而提領 718,000元、以金
融卡置入自動櫃員機輸入提款密碼操作,從自動付款設備跨 行提款20,006元三次、15,006元一次、7,006元一次(各次 均含6元手續費),帳戶僅剩134元。
⑤99年3月27日,劉家榮指示吳清富、林峻葦、余文智於99年3 月29日載廖學宏前往金融機構冒名開立帳戶,翌日(28日) 吳清富即邀林峻葦與江勝豪電話聯絡拿取賀崑恩所製作之貼 廖學宏相片之偽造鄭宮史國民身分證、變造鄭宮史健保卡及 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鄭宮史印章,99年 3月29日因 廖學宏掃墓,順延至99年 3月30日由林峻葦、余文智開車陪 同廖學宏攜偽造鄭宮史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變造鄭宮史健保 卡前往高雄市路○區○○路68號合作金庫路竹分行,由廖學 宏冒鄭宮史名義填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印鑑卡,並偽造鄭 宮史簽名及持用偽造鄭宮史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 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⒌)後,連同鄭宮史偽 造國民身分證、變造健保卡持向櫃檯人員申請開立帳戶,櫃 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鄭宮史本人開戶,遂將鄭宮史向該銀行 開立帳戶資料鍵入,並把鄭宮史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廖學宏,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鄭宮史偽造國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林峻葦 、余文智,並與吳清富會合後,交予劉家榮拿給江勝豪,江 勝豪再交給「小明」、「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 收取25,000元(含開戶車手成員每組 8,000元、賀崑恩每組 證件8,000元),江勝豪再把8,000元交予劉家榮,由劉家榮 與吳清富、林峻葦、余文智、廖學宏均分,足以生損害於被 冒名者「鄭宮史」本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 管理、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 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 之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於99年4月12日上午11時30 分 許起,先後數次撥打電話與蘇必忠聯絡,自稱為中華電信催 繳人員、刑事警察局王姓警官、金管會林主任等,告知蘇必 忠欠繳行動電話費用,並涉嫌販毒洗錢案件,帳戶將遭檢察 官凍結,指示蘇必忠將帳戶內款項提領出來存入指定之鄭宮 史檢察官帳戶,及告知相關案件後續均由鄭宮史檢察官處理 ,蘇必忠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於同日下午 2時30分許前往臺 中市北屯區合作金庫松竹分行提領99,000元並轉存入合作金 庫路竹分行鄭宮史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⒏ 所示),同日即經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在新北市○○區 ○○路1段232號,以金融卡置入臺灣中小企銀設置之自動櫃 員機,輸入密碼操作,從自動付款設備跨行提款20,006元四 次、19,006元一次,帳戶僅剩464元。
⑥99年 4月21日,由林峻葦依江勝豪之指示開車載廖學宏攜賀 崑恩所製作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楊昕學國民身分證、變造 楊昕學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楊昕學印章, 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107號1樓之1 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 分行填寫綜合存款質借功能登錄申請書、印鑑卡等文件,並 偽造楊昕學簽名及持用偽造楊昕學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 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⒍)後,連同偽 造楊昕學國民身分證、變造楊昕學健保卡持向櫃檯人員行使 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楊昕學本人開戶,遂 將楊昕學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及將楊昕學名義所申 請開立之帳號存摺交予廖學宏,廖學宏則拿給林峻葦轉交江 勝豪,嗣於99年4月27日再由吳清富載廖學宏前往臺灣土地 銀行北桃園分行領取楊昕學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江勝 豪後,江勝豪再連同前開冒名開戶取得之存摺、楊昕學偽造 國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一併拿給「小明」、「小高 」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25,000元(含開戶車手成 員每組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000元)後,再把 6,000 元交予林峻葦、吳清富、廖學宏各分得 2,000元,足以生損 害於被冒名者「楊昕學」本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 身分之管理、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 分管理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 小高」之大陸集團即將前開楊昕學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 卡及密碼交予楊豐隆,再由楊豐隆交予李仁峰,並先後於, ⑴99年 5月間某日,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在網路上與 陳玉娟交談,佯稱為肯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員工,邀陳玉 娟投資海外基金,嗣並告知陳玉娟投資有獲利,要陳玉娟 加碼投資,陳玉娟誤信為真,遂依指示先後於99年5月19 日、21日各匯款81,000元、161,000元至土地銀行北桃園 分行楊昕學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⒐所示 ),81,000元匯入後,即由李仁峰以金融卡置入自動櫃員 機輸入密碼操作,於當日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60,000元、 16,000 元,及於99年5月21日跨行提領5,006元(6元為跨 行手續費),161,000 元匯入當日,由李仁峰持前開楊昕 學帳戶之存摺、印章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臨櫃填寫 取款憑條及用印,偽造冒名帳戶者「楊昕學」名義之取款 憑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 一編號⒍),向櫃檯承辦行員提出行使,而自土地銀行北 桃園分行楊昕學帳戶提領160,000元。
⑵99年5月5日,該大陸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在網路上與黃麗 珠交談,佯邀黃麗珠邀投資香港六合彩賭博、海外基金,
黃麗珠誤信為真,依指示先後於99年 5月20日、21日匯款 20,000元、57,000元至大眾銀行竹北分行賴致維帳戶、99 年 5月25日匯款114,000元、177,400元至華南銀行鳳山分 行王雪光帳戶、99年5月27日匯款366,500元至第一銀行景 美分行王凱莉帳戶、99年5月28日匯款228,000元至京城銀 行新化分行陳良壽帳戶、99年 5月31日匯款60,000元至台 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楊昕學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 乙之二編號⒑所示),其中匯入楊昕學帳戶之款項,由李 仁峰於款項匯入當日即以金融卡置入自動櫃員機( ATM) 輸入提款密碼操作,提領60,000元。
⑦99年 4月22日,由林峻葦依江勝豪之指示開車載廖學宏攜賀 崑恩所製作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盧清賀國民身分證、變造 盧清賀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盧清賀印章, 前往臺南市○○路 ○段 380號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填寫新開戶 建檔登錄單、印鑑卡,並偽造盧清賀簽名及持用偽造盧清賀 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 之一編號⒎)後,連同盧清賀偽造國民身分證、變造健保卡 持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盧 清賀本人開戶,遂將盧清賀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並 把盧清賀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廖 學宏,廖學宏再連同盧清賀偽造國民身分證、印章、變造健 保卡交予林峻葦,林峻葦則交予吳清富轉交江勝豪,江勝豪 再交給「小明」、「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 25,000元(含開戶車手成員每組 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 8,000元),江勝豪則再把6,000元交予林峻葦、吳清富、廖 學宏各分得2,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盧清賀」本 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管理、中央健康保險 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 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之大陸集團某女性成 年成員即於99年5月7日上午 9時30分許,多次撥打電話與吳 杜金修聯絡,告知吳杜金修行動電話費用高達40,000元未繳 、個資外洩及個人全部帳戶將遭到凍結,需將帳戶內款項提 領出來存入指定帳戶,吳杜金修誤信為真,乃依指示於當日 自台南市合作金庫帳戶提領186,000 元,及存入合作金庫府 城分行盧清賀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⒒所示 ),同日即經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臨櫃提款提領方式 ,填寫取款憑條及用印,偽造冒名帳戶者「盧清賀」名義之 取款憑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 之一編號⒎),向櫃檯承辦行員提出行使,而自合作金庫府 城分行盧清賀帳戶提領166,000 元,及以金融卡置入自動櫃
員機(ATM)輸入提款密碼操作,提領21,000元、1,300元, 帳戶僅剩188元。
⑧99年6月1日,吳清富依江勝豪之指示開車載廖學宏攜賀崑恩 所製作之貼廖學宏相片之偽造謝維政國民身分證、變造謝維 政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謝維政印章,前 往苗栗市○○路402 號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填寫綜合存款 質借功能登錄申請書、印鑑卡及以電話變更地址、電話號碼 申請單,並偽造謝維政簽名及持用偽造謝維政印章蓋印(偽 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乙之一編號⒏) 後,連同偽造謝維政國民身分證、變造謝維政健保卡持向櫃 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謝維政本 人開戶,遂將謝維政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並把謝維 政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廖學宏, 廖學宏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謝維政偽造國民身分證、 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小明」、「 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25,000元(含開戶車 手成員每組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000元),江勝豪再 把4,000元交予吳清富、廖學宏各分得2,000元,足以生損害 於被冒名者「謝維政」本人、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 分之管理、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管理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 高」之大陸集團某女性成年成員即於99年6月6日晚上,撥打 電話與林念瑾聯絡,自稱為稱雅虎奇摩賣家,告知林念瑾, 其女兒日前上奇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 ,為避免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林念瑾誤信為真 ,乃依指示於當日操作ATM匯款28,983元至新光商銀鳳山 分行帳戶,翌日( 7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又撥打電話與林念 瑾聯絡,告知前次ATM匯款致機器發生故障,故其帳戶將 遭凍結,需將帳戶內之款項匯至指定之公正帳戶,遂又依指 示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33號土地銀行內壢分行臨櫃提 款600,000元轉存入土地銀行苗栗分行謝維政帳戶(匯入款 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⒓所示),於99年6月21日因前揭 謝維政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款項轉存備付。
⑨99年 1月23日,吳清富與林峻葦依劉家榮之指示開車載廖雯 儀攜賀崑恩所製作之貼廖雯儀相片之偽造張佳芬國民身分證 、變造張佳芬健保卡及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張佳芬 印章,前往高雄市鼓山區○○○路 517號彰化商銀博愛分行 填寫個人戶顧客資料卡,並偽造張佳芬簽名及持用偽造張佳 芬印章蓋印(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 乙之一編號⒐)後,連同張佳芬偽造國民身分證、變造健保
卡持向櫃檯人員行使申請開立帳戶,櫃檯承辦人員誤信確係 張佳芬本人開戶,遂將張佳芬向該銀行開立帳戶資料鍵入, 並把張佳芬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 廖雯儀,廖雯儀再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張佳芬偽造國民 身分證、印章、變造健保卡交予吳清富、林峻葦,由吳清富 、林峻葦交予劉家榮拿給江勝豪,江勝豪再交給「小明」、 「小高」之大陸集團所指定之人,並收取25,000元(含開戶 車手成員每組8,000元、賀崑恩每組證件8,000元),江勝豪 再交付劉家榮8,000 元,由劉家榮、吳清富、林峻葦、廖雯 儀各分得2,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張佳芬」本人 、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之管理、中央健康保險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管理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 之正確性;接著「小明」、「小高」之大陸集團某成年成員 即於99年2月5日上午 9時許起,先後數次撥打電話與張芳容 聯絡,自稱為中華電信小姐、刑事警察局陳明仁警官及林宏 明檢察官等人,告知張芳容有一支行動電話門號欠繳通話費 四萬餘元,及涉及多筆刑案,因此所有銀行帳戶將被凍結, 其需將銀行帳戶存款提領出來匯至指定之帳戶,張芳容誤信 為真,乃於當日中午11時許自帳戶提領 490,000元匯至彰化 銀行博愛分行張佳芬帳戶(匯入款項數額如附表乙之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