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40號
TPDM,101,聲,2540,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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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李瑞哲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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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