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22號
TPDM,101,聲,2522,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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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宗仁
      洪水慶
      劉盛宗
      林行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宗仁洪水慶劉盛宗林行述賭博 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 偵字第二五九四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查:
㈠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九四○○○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四十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 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 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一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 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 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 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 」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 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當場 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 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 收。
㈡次查,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立法意旨謂「一、按特別刑事法 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 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其中「其他可單獨宣告 沒收者」自指增訂之同條第二項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 之物」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情形,而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一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有所區別。此觀諸修正前條 文「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得單獨宣告沒收部分僅有「違禁物」,卻無「專科沒收之物 」情形,益明現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將「違禁物」與「專 科沒收之物」並列,解釋上自均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九條之一規定「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拘束,均可單獨宣告沒 收。實難認修法結果要使微罪或緩起訴案件扣得之違禁物及 專科沒收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扣案象棋一副既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核屬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二項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單獨宣告沒收之。 ㈢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 ,例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前段 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 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 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 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 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是(最高法院九十六年臺 上字第七○六九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柯宗仁洪水慶劉盛宗林行述賭博案件,業 經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七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賭檯上之財物,係絕對義務沒 收之標的,是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物中尚有骰 子三顆,有偵查卷第二二、二六頁所附照片與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但檢察官 並未聲請沒收骰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一、賭資新臺幣三百九十元。
二、象棋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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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