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0年度,223號
SYEM,90,營簡,223,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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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八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述: 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駕駛業務致死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假釋期滿執 行完畢。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有過失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建毅指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照片七幀附卷可稽,而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亦有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出具之診 斷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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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