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啟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7075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緩字第1862號、101 年度執
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光碟貳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另 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 (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 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 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 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惟按違反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2 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 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是刑法第235 條第3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三、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啟聖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第17075 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色情光 碟2 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第235 條第3 項之規定(原聲請意旨贅引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應予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並補充刑法 第235 條第3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四、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7075 號緩起訴處分書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扣案色情光碟2 片,依上開刑法第 235 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之色情光碟2 片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除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應予 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並應予補充其漏引之刑法第235 條第3 項規定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3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