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454號
TPDM,101,聲,2454,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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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董玉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克穎公共危險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
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31 號、101 年度執字第50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董玉琪因被告林克穎公共危險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877 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具保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現該案件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已於 民國101 年7 月26日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1 年度執字第5013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 、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 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及具保人經聲請人通知未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3 月 29 日 刑保字第9900087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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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