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707號
TPDM,101,簡,2707,201210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綦長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58
9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01 年度易字第918 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101 年度偵字第19482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綦長庚竊盜,共叁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綦長庚前於民國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2年度簡字第8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2年度簡字第2405號、92年度 簡字第360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嗣經本 院以93年度聲字第599 號裁定就上開3 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1 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簡字第1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於95年間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與前開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14日假釋 付保護管束,於假釋中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 其所犯各罪於96年7 月16日視為減刑並於同日減刑期滿,且 其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98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後,又於99年間犯2 次加重 竊盜罪及1 次普通竊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8 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8 月、5 月確定後,再犯5 次竊盜罪 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5 月 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54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後,就上揭3 案件本院以99年聲字第2556號 裁判定應執行刑2 年2 月,甫於101 年5 月1 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見 如附表所示之腳踏車車主停車離去時未將車輛上鎖,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37輛腳踏車,得 手後旋即離去,並將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16、22至36等31輛 腳踏車販售予曾子倫(所涉贓物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另為緩 起訴處分),曾子倫再將附表編號2 至9 、12、22等10輛腳 踏車轉售予不知情之王雅瑮(所涉贓物罪嫌部分,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後。嗣經蔡易臻林婉慈、UNDERWOOD



STEVEN等人發現遭竊,報警始循線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 段171 巷16號前,查獲綦長庚放置於該處如附表編號17至 21所示等5 輛腳踏車,另在曾子倫新北市○里區○○街186 號倉庫內查獲附表編號1 、10至16所示等8 輛腳踏車,及在 王雅瑮臺北市○○區○○路434 巷20弄34號住所查獲如附表 編號2 至9 所示等8 輛腳踏車。
二、案經蔡易臻林婉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劉重威、馮雅莉蔡雅竹黃璀娟黃勁文謝晉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綦長庚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坦承 不諱,且經證人曾子倫王雅瑮蔡易臻林婉慈、UNDERW OOD STEVEN劉重威、馮雅莉蔡雅竹黃璀娟黃勁文謝晉凡證述明確,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腳踏車照片、101 年6 月15日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腳踏車收購證明單據等件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 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如附表編號1 至37號所示之罪,其竊盜犯行時間互異,犯 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刑 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檢察官就被告前揭附表編號2 、 3 、12、13、16、19號同一犯行移送併辦部分(101 年度偵 字第19482 號),因此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12、 13、16、19號所載之犯罪事實乃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之需而竊取他人之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參以其所竊之財物價值不高 ,所生危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再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 │地 點 │行竊手段│被害人│竊得財物 │
├──┼─────┼─────┼────┼───┼────────┤
│ 1 │101年7月10│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蔡易臻│美利達牌之黑色腳│
│ │日下午2時 │區○○○路│ │ │踏車1輛 │
│ │ │4段1號臺灣│ │ │ │
│ │ │大學第1男 │ │ │ │
│ │ │子宿舍車棚│ │ │ │
├──┼─────┼─────┼────┼───┼────────┤
│ 2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黃璀娟│Step Dragon牌之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黑色腳踏車1輛 │
├──┼─────┼─────┼────┼───┼────────┤
│ 3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劉重威│FUJI ODESSA牌之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黑白色腳踏車1輛 │
├──┼─────┼─────┼────┼───┼────────┤
│ 4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RA360牌之白色腳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5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FUJI NEWEST 5.0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牌之紅白色腳踏車│
│ │ │ │ │ │1輛 │
├──┼─────┼─────┼────┼───┼────────┤
│ 6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牌Yukon之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藍色腳踏車1輛 │
├──┼─────┼─────┼────┼───┼────────┤
│ 7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美利達牌之紅白色│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腳踏車1輛 │
├──┼─────┼─────┼────┼───┼────────┤
│ 8 │101年6月底│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林婉慈│DAHON牌之白色腳 │
│ │ │區科技大樓│ │ │踏車1輛 │
│ │ │捷運站前 │ │ │ │
├──┼─────┼─────┼────┼───┼────────┤
│ 9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美利達牌之黑色腳│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10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美利達牌之白色腳│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11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PorHand VENTURA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牌之銀黑色腳踏車│
│ │ │ │ │ │1輛 │
├──┼─────┼─────┼────┼───┼────────┤
│ 12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馮雅莉│Lucky牌之白色腳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13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蔡雅竹│捷安特牌之紅色腳│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14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jelum牌之白色腳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15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KHS牌之銀色腳踏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車1輛 │
├──┼─────┼─────┼────┼───┼────────┤
│ 16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黃勁文│捷安特牌之黑白色│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腳踏車1輛 │
├──┼─────┼─────┼────┼───┼────────┤
│ 17 │101年7月27│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牌之黃色腳│




│ │日下午2時 │區六張犁捷│ │ │踏車1輛 │
│ │40分 │運站前 │ │ │ │
├──┼─────┼─────┼────┼───┼────────┤
│ 18 │101年7月27│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OLDPA牌之白色腳 │
│ │日上午9時 │區○○路2 │ │ │踏車1輛 │
│ │ │段329號前 │ │ │ │
├──┼─────┼─────┼────┼───┼────────┤
│ 19 │101年7月27│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謝晉凡│YTD牌之銀色腳踏 │
│ │日下午4時 │區○○路1 │ │ │車1輛 │
│ │ │段166號前 │ │ │ │
├──┼─────┼─────┼────┼───┼────────┤
│ 20 │101年7月27│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牌之白色腳│
│ │日上午11時│區○○路2 │ │ │踏車1輛 │
│ │ │段249號前 │ │ │ │
├──┼─────┼─────┼────┼───┼────────┤
│ 21 │101年7月27│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TMC牌之白色腳踏 │
│ │日下午2時 │區六張犁捷│ │ │車1輛 │
│ │ │運站前 │ │ │ │
├──┼─────┼─────┼────┼───┼────────┤
│ 22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J牌藍銀色腳踏車 │
│ │月間之某日│區○○○路│ │ │1輛 │
│ │ │2段216號 │ │ │ │
├──┼─────┼─────┼────┼───┼────────┤
│ 23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LEPPA牌之白色腳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24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FLIGHT 腳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25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BRISK牌腳踏車1輛│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 │
├──┼─────┼─────┼────┼───┼────────┤
│ 26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806黑色腳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27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TMC牌之白色腳踏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車1輛 │
├──┼─────┼─────┼────┼───┼────────┤
│ 28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IRLAND愛爾蘭牌腳│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踏車1輛 │




├──┼─────┼─────┼────┼───┼────────┤
│ 29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Sabience牌腳踏車│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1輛 │
├──┼─────┼─────┼────┼───┼────────┤
│ 30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FUSIN B201腳踏車│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1輛 │
├──┼─────┼─────┼────┼───┼────────┤
│ 31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MIDORI牌腳踏車1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輛 │
├──┼─────┼─────┼────┼───┼────────┤
│ 32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UNICORN牌腳踏車1│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輛 │
├──┼─────┼─────┼────┼───┼────────┤
│ 33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KHS牌之白色腳踏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車1輛 │
├──┼─────┼─────┼────┼───┼────────┤
│ 34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806腳踏車1│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輛 │
├──┼─────┼─────┼────┼───┼────────┤
│ 35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SHINUDI牌腳踏車1│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輛 │
├──┼─────┼─────┼────┼───┼────────┤
│ 36 │101年6、7 │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不明 │捷安特YS488腳車 │
│ │月間之某日│區之捷運站│ │ │車1輛 │
├──┼─────┼─────┼────┼───┼────────┤
│ 37 │101年6月15│臺北市大安│徒手牽車│UNDERW│美利達牌之黑白色│
│ │日下午2時 │區○○○路│ │OOD │腳踏車1輛 │
│ │12分 │2 段214 號│ │STEVEN│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216 號│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