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李寶俊
高皇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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