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1年度,46號
TPDM,101,智易,46,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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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寶俊
      高皇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13716 號),本院受理後(101 年度智簡字第66
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
理 由
本件被告李寶俊高皇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716 號),本院受理後(101 年度智簡字第66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7 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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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