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956號
TPDM,101,易,956,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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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勝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705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勝隆鄭寬仁係兄弟關係,於民國10 1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22 5 巷7 弄22號內,2 人因故起爭執,被告因而基於毀損之犯意 ,到臺北市○○區○○路225 巷7 弄24號前,持1 把鐵撬砸 毀鄭寬仁所有之車牌號碼0413-UX 號自小客車後擋風玻璃,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鄭寬仁。因認被告所為,涉係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寬仁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而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毀損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101 年 度簡字第2632號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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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