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1年度,26號
TPDM,101,審簡附民,26,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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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喬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元洪
被 告 陳経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請
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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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