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976號
TPDM,101,審簡,976,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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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山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1017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殷山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殷山遠於民國98年9 月間,因積欠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高先生」之成年男子金錢無力償還,預見擔任他人成立 之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虛開不實交易發票幫助其 他公司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用途等事實之發生,為圖取新 臺幣(下同)6 萬元之酬勞(後實際收到3 萬元)而不違背 其本意,受「高先生」所引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先生」之成年男子及自稱「傅小姐」之成年女子等人所託 ,與其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於99年1 月5 日迄今,變更登記 為新緣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新緣公司,設 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25之3 號)之登記負責人,因而 成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之商業負責人,且配合簽名領取統一 發票專用章,再明知新緣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仍於99 年1 月間起至同年2 月間,接續填製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屬 會計憑證)共29紙,金額合計2,550 萬3,846 元,分別交與 如附表一所示之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旭怡公司) 及岱螢商行等7 家營業人充作各該公司向新緣公司買受商品 之進項憑證,其中扣除白新有限公司等5 家虛設行號並無逃 漏營業稅,如附表二所示之旭怡公司、岱螢商行等2 家營業 人將新緣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3 紙(銷售額合計78萬 4,000 元),持之作為進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共同幫助該2 家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 業稅共3 萬9,20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 理及稅收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殷山遠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 程序審理(101 年度審訴字第762 號案件),惟被告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1 年9 月17日準備程序中坦承 無誤,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書、新緣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清單、新緣 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設立事 項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及新緣公司登記資料等件 存卷可稽,堪認被告於本院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 採信,則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新 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 知該公司於上述事實欄所載期間並無銷貨之交易事實,仍以 該公司之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一 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又由附表二所 示非虛設行號之各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 助該2 家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高先生」、「李先生」及「傅小姐」等人間,就 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關於違反 商業會計法部分,「高先生」、「李先生」及「傅小姐」雖 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與 具有該身分之被告間,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被告等人雖有多次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 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 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重疊之部分,應認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預見充當虛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行為,竟仍貪圖小利而為,致新 緣公司多次以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 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且又無法彌補因幫助他人逃漏 稅所生之稅收短徵,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參與程度非 深,且犯後終能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素行 、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需開不實統一發票 張數及幫助逃漏稅捐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本件被告自白犯罪,在審判中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 本院依其等請求所為上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 第451 條之1 、第455 條之1 第2 項參照)。檢察官如不服 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銷項公司 │發票日期 │銷售金額 │稅額 │備註 │發票張數│
├──┼─────┼─────┼──────┼─────┼────┼────┤
│ 1 │旭怡公司 │99年1、2月│ 384,000元│ 19,200元 │見附表二│ 2張 │
├──┼─────┼─────┼──────┼─────┼────┼────┤
│ 2 │岱螢商行 │99年1月 │ 400,000元│ 20,000元 │見附表二│ 1張 │
├──┼─────┼─────┼──────┼─────┼────┼────┤
│ 3 │白新有限公│99年1、2月│ 9,000,960元│ 45,048元 │虛設行號│ 5張 │
│ │司 │ │ │ │ │ │
├──┼─────┼─────┼──────┼─────┼────┼────┤
│ 4 │竑立企業有│99年2月 │ 2,778,000元│138,900元 │虛設行號│ 5張 │
│ │限公司 │ │ │ │ │ │
├──┼─────┼─────┼──────┼─────┼────┼────┤
│ 5 │萬錦開發建│99年2月 │ 990,100元│ 49,505元 │虛設行號│ 2張 │
│ │設有限公司│ │ │ │ │ │
├──┼─────┼─────┼──────┼─────┼────┼────┤
│ 6 │恩雅實業有│99年1、2月│ 778,746元│ 38,937元 │虛設行號│ 3張 │
│ │限公司 │ │ │ │ │ │
├──┼─────┼─────┼──────┼─────┼────┼────┤
│ 7 │宏苓工程有│99年1、2月│11,172,040元│558,602元 │虛設行號│ 11張 │
│ │限公司 │ │ │ │ │ │
├──┴─────┴─────┴──────┴─────┴────┴────┤
│ 29張 │
└─────────────────────────────────────┘
附表二:
┌─────┬────┬─────┬─────┬────┬─────────┐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備註 │
├─────┼────┼─────┼─────┼────┼─────────┤
│旭怡公司 │00000000│KU00000000│ 224,000元│11,200元│見偵卷第9至11頁 │
│ │ ├─────┼─────┼────┤ │
│ │ │KU00000000│ 160,000元│ 8,000元│ │
├─────┼────┼─────┼─────┼────┤ │
岱螢商行 │00000000│KU00000000│ 400,000元│20,000元│ │
├─────┴────┼─────┼─────┼────┤ │
│合計 │ │ 784,000元│39,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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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