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397號
TPDM,100,附民,397,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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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川井良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鄭智陽律師
被   告 林親民
      林源治
      王得倫
      林承翰
      林立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20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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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