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 告 鑫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海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被 告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訴訟代理人 張啟聰律師 林俊雄律師複 代 理人 李兆祥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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